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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村工作实务
第一节 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环境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觉地在全社会采取的调节生育行为的总称。即在公民中实行有计划的控制生育,实现人类繁衍的计划控制。包括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增长、鼓励生育以促进人口发展两个方面。
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发展速度过于快速的国家,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计划生育指的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二、计划生育的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性质和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的,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对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2.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
三、计划生育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3.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47条内容,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
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4.前卫生部颁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标准》,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上位法相违背的情况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制定的在本地方适用的计划生育工作的规章、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