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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民委员会的罢免
罢免村委会成员,是指村民对于其认为不称职或者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以投票表决方式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后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六、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的性质
村民会议是村民参与最多、规模最大的会议,是农村自治组织中能最直接、最全面地表达村民利益和愿望的组织形式,也是农村最具权威性的自治组织形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最高决策权,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
(二)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组成人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且是本村村民。
(三)村民会议的职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村民会议的召集
1.召集主体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3)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
(5)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3.可以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2)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4)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5)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6)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通知时间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五)村民会议的表决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