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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
(2)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登记的参选者名单,处理关于村民名单的异议;
(4)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投票方法;
(6)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选民登记与公布
1.选民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登记,具体包括三类: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选民公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1.候选人提名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2.候选人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3.投票程序
(1)村委会选举实行“双过半”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3)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4)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