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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1.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拥护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3)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三年内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因违法违纪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拒绝依法纳税等行为。
(4)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议政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强的市场经济观念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能长期在本村工作。
(5)道德品质好,群众威望高,廉洁奉公,为人正派,处事公道,作风民主,善于用民主、示范、服务的办法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自觉维护稳定和团结,创造性的做好本职工作。
(6)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文化水平高,能胜任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选举期间无贿赂或威胁选民,伪造选票或者阻挠、干扰、妨碍、破坏选举等行为。
2.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岗位职责
(1)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职责
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负责召开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负责起草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并提交村民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及负责这些制度的执行。
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工作和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
领导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负责制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检查督促应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工作。
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