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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承包方式
(一)承包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承包合同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发包方
1.发包方的界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