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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批复
1.适用范围: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2.特点:针对性、指导性、被动性
3.写法: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批复对象表达形式是:“你单位《关于×××请示》(发文字号)收悉”。批复内容,是指对请示来文所做的答复或具体指示,是批复的主要部分。批复结语,批复有时在正文文末写上“此批”或“此复”等词语)
(十三)议案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2.分类:(1)按照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函和便函;(2)按照内容和用途划分,可分为商洽函、询问答复函和求批审批函。
3.尾语部分写法:(1)发函:一般用“盼复”、“即请函复”、“请研究函复为盼”等作结,结语一般不用“此致敬礼”、“祝工作顺利”等祝颂语。(2)复函多用“特此函复”等结语,也可以不写尾语。
(十五)纪要
适用范围: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