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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条例》规定,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一系列过程:
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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