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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岁的北京市民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因为经常出差要乘坐飞机,加之本身从事税务领域法律工作,所以一直觉得每次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在2012年5月,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两周后,财政部做出了书面答复,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拒绝。后王先生提出行政复议,财政部再次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复议决定。最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先生诉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他认为,财政部从来没有说明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而是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4.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
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位负责人说,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中公公文写作】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对于依照条例不能公开的内容要依法进行加密、确认密级,并告知民众。
二、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及时、全面、准确地更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强化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
三、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全面推进涉及民计民生的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教育、医疗卫生、环保、计划生育、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加大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力度。(3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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